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曲靖市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0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开展了曲靖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个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个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废止文件2个

(一)2001年7月15日印发的《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曲政发〔2001〕41号)。

(二)2005年10月12日印发的《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务局市发改委<曲靖市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14 号)。

二、修改文件4个(见附件)

附件:曲靖市4个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曲靖市4个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装饰、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限额按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装饰、绿化工程、勘察、设计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限额按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较多时,采用随机抽取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数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9个。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11个。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得少于13个。招标项目投资额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投标人数;民营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人数。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采用随机抽签选择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较多时,由资格审查专家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采用打分方法按规排序从高到低的方式确定投标申请人数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9个。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11个。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得少于13个。招标项目投资额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投标人数;民营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人数。

2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试行办法》(曲政办发〔2007〕148号)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自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自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在具体确定投标申请人时,招标人应按照下列原则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一)只审查必要合格条件的,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二)审查附加合格条件的,可以用随机抽取或依据评审得分高低排序的方式选择,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在具体确定投标申请人时,招标人应按照下列原则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一)通过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规定数量以内的,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由资格审查专家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采用打分方法按规定数量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确定投标申请人数量。

3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等5个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第85号)其中的《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第五款: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不计付利息。

第六条第五款:投标保证金监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

4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3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活动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开性实行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性实行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第六款:招标人是否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公示;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第六款:招标人是否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公示;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3号)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理单位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取消其在曲靖行政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宣布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理单位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取消其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宣布中标无效。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