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和《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对下列事项之一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和制定规划、年度计划;

(三)起草和制定文件,需要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的;

(四)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五)制定或调整《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省授权本级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六)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公用事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教育、文化、广电设施项目;体育场馆、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项目;大型商业设施、宾馆、会展场馆、游乐设施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七)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投入方式建设,经上级和本级政府确定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脱贫攻坚项目;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生产性投资3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听证;生产性投资500万元以下和非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委(局)负责组织听证。重工业1000万元以下、轻工业600万元以下投资的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听证。

(八)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处置土地的;置换资产的;国有企业和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资产的;

(九)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听证(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听证)。

第四条  简易程序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听证代表人数、范围和听证时限可以比一般听证会相应减少、缩小和缩短,在程序方面本规定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和《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简易程序听证的主要方式有: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

(三)发放调查问卷。

以上简易程序听证方式可以并用。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两种方式进行简易程序听证的,有关听证材料可以提前送达与会代表,也可以在会上印发。与会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阐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简易程序听证的,调查对象应当涵盖与听证事项相关的行业和群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全省范围内调查的,收回有效问卷应当在300份以上;在市、县(市)区范围调查的,收回有效问卷应当分别在200份、100份以上。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种方式进行简易程序听证的,应当保证有10天以上的意见反馈时间。

第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汇总听证意见,制作简易程序听证笔录,简易程序听证笔录应当客观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进行简易程序听证,决策机关应当按要求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及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听证,确保“应听必听”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代表市政府适时对全市推进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联合督查组应当对没有组织进行过听证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凡发现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建议和移送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