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24号)、云南省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禁实”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2005〕306号)、云南省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三批“禁实”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资源〔2007〕53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曲靖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05〕222号),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大力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促进我市建材业的结构调整,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自2008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新建建筑中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时间

(一)曲靖市中心城区(麒麟区)内,自2008年4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砌体、围墙、临时建筑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沾益、马龙、富源、宣威、陆良、罗平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花山煤化工工业园区、西城工业园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会泽、师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本市其他建制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农村住宅,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积极鼓励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

二、推荐使用产品

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煤矸石烧结砖、粉煤灰砖。

非承重墙体:各类轻质板材、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烧结空心砖。

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煤矸石烧结砖、烧结空心砖。

三、管理监督办法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并切实执行实心粘土砖的限产和转产计划;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开展对粘土砖企业的质量整顿,限制实心粘土砖总量,对规模小、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要给予逐步淘汰关闭。 

(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持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对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其产品应按国家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必须具备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

(四)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五)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要积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迁就业主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在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或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对个别确实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特殊建筑部位以及特殊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墙改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允许使用。

(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修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设计文件。

(七)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管理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文件审查;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墙改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发现建设工程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业主纠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拒不纠正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准投入使用,并依据《建筑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