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部委第12号令和云南省建设厅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结合曲靖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建设工程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其成员名单应当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无序竞争,实行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中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可采用综合预算报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评标方式招标,公共投资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边远山区投资额较小,且无造价管理人员的项目除外)。无论采用何种报价方式,投标报价均应控制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 采用综合预算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评估打分法招标的公共投资工程,在前置审计价+5%和-10%之间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未经前置审计的非公共投资工程有效报价控制在拦标价以下-10%以内)。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直接套入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得出评标指标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的得基本分,投标总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在评标指标价±5%之间的,比评标指标价每向上浮动1%扣1分,每向下浮动1%的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评标指标价±5%的报价,每向上或向下浮动1%均扣2分。
第七条 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在有效报价最低控制值范围内的最低报价得满分,向上每浮动1%扣2分。商务标的其它项目的评分按省建设厅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评标办法评分。
第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的工程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评标专家对工程成本价一时难以确定时,可按以下公式判定有效报价最低控制值。
(一)投标人的报价必须控制在:投标人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g值)之内。
(二)当出现大多数投标人报价偏高或出现抬高报价,投标人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的报价算术平均值高于前置审计价×(1—5%)时,按前置审计价×0.95×(1—g值)作为最低有效报价的控制值。
(三)当出现大多数投标人报价偏低或恶性竞争压低报价时,投标人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的报价算术平均值低于前置审计价-10%时,按前置审计价×0.9×(1—g值)作为最低有效报价的控制值。
第九条 适当扩大招标中随机抽取的g值的控制值。 采用综合预算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的,g值的取值范围定为6%、7%、8%(绿化工程可适当放宽g值范围)。适当扩大工程量清单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分中工程总报价的评分分值(商务标评审中工程总报价分值增加到40分)。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遵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的一般程序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分,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与资格预审合格的名单一致;
(二)投标书的有效性、完整性;
(三)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投标报价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 经初步评审后,应当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废标。投标人的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区间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五)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的投标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四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招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分为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一)技术评审
采用百分分值审查评分,其中: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技术评审为通过性评审,通过性评审的技术分一般不得低于70分。
(二)商务评审
施工招标商务评分参照省建设厅云建建〔2004〕395、396号文的规定,统一执行《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低价法的招标工程,只有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商务评审评分。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招标工程,只对技术标进行通过性评审,以商务标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预算报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工程以商务标和技术标打分排序的最后得分排序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报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质量保障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可靠性进行询问和调查,若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即可作为废标;在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须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规定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规定原因的,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评标办法与其它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