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程按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提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并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具有参加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公告)后,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不进行审查或只进行初步审查,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在开标后对递交投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资格审查。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投标书作废标。

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选择确定。

第四条  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同时,应体现重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无故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不得有倾向性,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实施,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工程经济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的规定,对应保密的内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资格审查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预审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有关范本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目录。

其中,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应包括:

工程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人能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条件和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和评审内容及标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和方式;资格预审的安排;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十条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的,应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应是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二)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应以主办人为主填报,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成员方的资格预审资料。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应有联合体各方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印鉴。

(五)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个项目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分包企业情况。

(七)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书的,还应提供联合体的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可以采用直接发售、邮购发售和网上下载发售等方式进行,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自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1.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1)不具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或者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3)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4)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未提交联合体协议或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未明确联合体各方责任和义务的。

(5)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不满足要求的。

(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

(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的;联合体提交的,未经联合体内各方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鉴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不全或主要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协议没有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重要内容存在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6)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性条件的。

(二)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必要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

未全部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三)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的附加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十六条  当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人数过多时,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则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投资额度按下列规定选择合理的投标申请人人数:

(一)单项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9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二)单项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在6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1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三)单项工程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不少于13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在具体确定投标申请人时,招标人应按照下列原则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一)只审查必要合格条件的,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

(二)审查附加合格条件的,可以用随机抽取或依据评审得分高低排序的方式选择,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7个时,招标人可在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前提下,依据附加合格条件评分高低,从低于资格预审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中选择,补足7个。

若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3个,招标人应宣布本次资格预审失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另行组织资格评审。

招标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书面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招标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收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管理机构投诉。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邀请一定数量满足合格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少于3个。

 

第三章  资格后审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资格审查条件和要求,明确评审合格投标人的内容及标准,该内容及标准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可参照附件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一般单独成册,与投标书同时递交。

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应在评标前进行,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其投标书不能进入评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串通投标的行为发生,有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申请人一起参加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审查时,其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总和;对有分包人的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总包人和分包人之总和,分包工程应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审查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已订立合同的终止合同。该投标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投标申请人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一次。

第二十八条  经资格预审合格并通知可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积极组织投标,无故不参加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附件:

 

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其中:必要合格条件审查为通过性评审;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按百分制评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并公布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审查条件和最低分数值,凡通过资格审查条件和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的条件和最低分数值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从下列要求中选择一种确定:

(一)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二)在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前提下,附加合格条件的合格分值为60分。

 

第二部分  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

 

投标申请人必须全部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的考核,投标申请人只要有其中一条没有达到要求,则为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作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一、投标申请人持有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三、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建设部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文件规定的最低金额,对施工招标项目,非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拟招项目预计标的金额的五分之一。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无须重复提交。

四、投标申请人应提供申明,申明在递交资料前的一年内无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并明确对申明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投标申请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六、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的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七、投标申请人拟分包的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部分  附加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

 

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按百分制评分,具体评分条件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各项考核分值,组合出满分100分。括号内的分值由招标人确定。

一、投标申请人情况考核(满分30分—40分)

(一)同类工程及其获奖情况考核(     分;分值占该满分分值的30%)

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内完成过同类工程且均为合格工程的得基本分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60%),在此基础上,获一个国家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0.5分—1分),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1分—2分),获得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

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非同类工程获奖情况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25%)

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完成过的非同类工程中获一个国家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0.5分),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1分),获得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

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35%)

投标申请人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基本分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60%);在此基础上,获一个国家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0.5分—1分),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1分—1.5分),获得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

同一工程获得以上称号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四)“守合同、重信用”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5%—10%)

投标申请人获县级连续前三年“守、重”公示证书的每年得0.5分(合计不超过1.5分)。

投标申请人获市级连续前三年“守、重”公示证书的每年得1分(合计不超过3分)。

投标申请人获省级连续前三年“守、重”公示证书的每年得1.2分(合计不超过3.6分)。

投标申请人获国家级“守、重”公示证书的在以上的基础上再加0.2分。

(五)质量认证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5%)

投标申请人已通过IS09000认证的得满分;没有通过的得一半以下分值,由评审委员会自主给分。

(六)投标申请人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投标申请人情况考核为零分。

二、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审查考核(      分;满分15分—20分)

(一)资产负债率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的30%)

投标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小于90%(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的得基本分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60%),在此基础上,根据资产负债率大小分档评分,分值由招标人具体明确。

(二)流动资金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的30%)。

投标申请人的流动资金满足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的60%),在此基础上,根据流动资金大小分档评分,分档要求及分值由招标人具体明确。

最低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造价的15%。

(三)固定资产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的20%)。

投标申请人的固定资产达到资格预审文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的60%),在此基础上,根据固定资产值大小分档评分,分值由招标人具体明确。

具体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造价的70%。

(四)净资产总值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10%)。

对投标申请人的净资产总值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并按照优、良、中、差分档评分,分值从满分的一半分值开始分档,分值由招标人具体明确。

(五)其它财务状况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10%)。

对投标申请人的其它财务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并按照优、良、中、差分档评分,分值从满分的一半分值开始分档,分值由招标人具体明确。

三、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考核分(      分;满分20分—30分)

(一)业绩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的50%)

1.工程业绩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的90%)

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近五年内完成过同类工程且均为合格工程的得基本分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50%)。在此基础上,获一个国家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获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0.5分—1分),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州、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1.5分—2分),获得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

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2.个人荣誉考核 (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10%)

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近五年内获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满分;获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0.5分—1分);获州、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1分—1.5分)。该项得分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3.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近三年内完成的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该项目经理业绩考核评审不得分。

(二)安全文明施工业绩考核(     分;分值占该部分满分分值50%)

1.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基本分      分(分值占该部分分值的60%); 在此基础上,获一个国家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0.5分—1分),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获一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得      分(分值为满分分值减1分—1.5分),获得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得满分分值。

2.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近三年内完成的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该项评审不得分。

四、拟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考核(      分;满分10分—20分)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拟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力量进行综合评估评审,按照优、良、中、差分档评分,分值从满分的一半分值开始分档,分值由招标人具体明确。

五、拟投入施工机械的考核(      分;满分5分—10分)

根据工程情况和施工需要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机械配置进行综合评估评审,按照优、良、中、差分档评分,分值从满分的一半分值开始分档,分值由招标人具体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一)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正在使用,在近期内或招标工程开工前不可能退场的;

(二)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为租借的,但在投标申请书中无租借协议的。

若出现上述情形,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情况说明。

六、投标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应从总分中扣分:

(一)投标申请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的每项扣20分;

(二)投标申请人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但未被行政处罚的,在记录期内,每条记录扣5分;

(三)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的每项扣20分;

(四)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但未被行政处罚的,在记录期内,每条记录扣5分。该项目扣分应当按投标申请人所受处罚的最高处罚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四部分  有关说明

 

一、财务状况的评审依据是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有权机构认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在资格预审时,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如不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无效。

二、投标申请人及拟派的项目经理三年内完成的工程和已建或在建工程中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或其公告(含网上公告)为准。

三、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须经公证机关提供法律确认,否则复印件无效。

投标申请人和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若获奖的应提供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申请书中),以供核验。

四、评分标准所称的同类工程是指工程的结构形式、层数、面积规模和合同金额等(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选择明确)技术经济指标与招标工程基本相当的工程。

五、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在考核必要合格条件时,根据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在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所明确的承担任务的工程情况、投资估算价等,对应进行考核。所有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都必须通过考核。

(二)在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时,根据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在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所明确的承担工程情况等对应进行分别考核,以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的分别得分中的最低分为通过审查的分值。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