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委托曲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如实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及《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并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填报的登记表记录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中标单位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生后15天内,填报《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4),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经理不称职或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5),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严格履行中标结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中标后不履行中标结果: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二)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或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五)不按有关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六)招标人或中标人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中标后不履行中标结果的处理:

(一)对不履行中标结果的投标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2.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3.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对其参加投标进行制约。

4.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2至5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的资格。

(二)对不履行中标结果的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2.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3.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4.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对中标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施工许可证许可情况、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招投标情况

重点检查:

1.招标方式、程序是否合法。

2.招标内容和范围是否有肢解、规避招标行为。

3.是否履行中标结果。

(二)施工许可证许可情况

重点检查:

1.是否按建设程序于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内容和范围是否与招投标情况、施工现场情况一致。

(三)施工图及设计文件情况

重点检查:

1.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的出具单位、设计人员资格等是否合法。

2.施工图及设计文件是否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3.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及设计文件与现场施工使用的是否一致。

4.审图机构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

(四)合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1.安全防护措施或方案是否完善、措施费用是否已落实。

2.工程款(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

3.工程变更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

重点检查:

1.建设项目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工程项目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七)填写《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6)

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1.招投标过程有违法行为的。

2.施工许可情况不一致的。

3.施工图及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施工的。

4.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

5.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6.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7.转包、违法分包的。

8.项目经理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项目任务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5天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7)。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三)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理不到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2.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3.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

4.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

6.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7.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