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开发区:

《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支持专利技术转化,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专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了单项激励和专利转化激励,并给予相应的激励金。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利申请、专利获权、专利转化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激励金: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四条  单项激励金申请范围及标准

(一)当年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300元;

(二)当年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每件1000元;

(三)当年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的每件5000元;

(四)当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每件300元;

(五)当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每件200元。

第五条  专利转化激励申请范围及标准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当年其专利技术已转化为产品或已运用到生产中,经评审为优秀专利的,每件10000元至20000元;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当年其专利技术已转化为产品或已运用到生产中,经评审为优秀专利的每件5000元至10000元。

第六条  申请激励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原件经核实后将退还申请人):

(一)《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金申请表》;

(二)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已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在首次提出激励申请的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必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所在地当事人提出的激励金申请。

(二)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在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专利转化激励金的,在认定后需进行优秀专利评审,评审小组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利转化税收贡献额度,评审出优秀专利。

(四)市知识产权局将在认定或评审后15天内将激励金划拨到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申请人需在15日内到所在地知识产权局领取激励金。

第八条  每件专利只能获得一次对应条款的激励金;受理或授权的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获得专利激励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受激励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十条  申请激励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获取激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撤销激励项目、追回激励金,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