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曲靖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受的份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六条  企业必须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薪酬奖惩、任免去留等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提供重要依据(考核、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配置相应的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间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间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年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 ×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返还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企业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单位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因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单位所有境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度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单位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对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其审计的单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实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确认口径的变动情况;

(二)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和非正常因素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三)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实际完成值,对照国务院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并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况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三条  在核实确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省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率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所出资单位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