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独木水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独木水库作为曲靖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之一,将对曲靖城市未来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同时有效解决在独木水库管理区域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等问题,根据《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精神,经云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3月30日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相对集中水政、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事、林政管理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

在《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确定的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图)。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在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行使水政、环境、渔业、海事等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在独木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行使林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在独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行使《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详细范围见附件)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及《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独立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相应义务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曲靖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四、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

(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未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执法权仍按原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搞好具体工作衔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顾大局、讲团结、讲风格、守纪律,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时处理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要认真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敢于执法、善于执法,要严格执法程序,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热诚服务。

(五)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附件:1.独木水库保护区划图

2.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