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01年制定了《曲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曲政办发〔2001〕66号)文件,并在全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经过三年多的运作,有效保障了国家公务员的医疗需求,但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快速增加,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已不适应基本医疗需求。为保证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调整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本级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由职工工资(退休费)总额的3.5%调整为5%。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筹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但筹集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退休费)总额的5%。

二、市本级补助标准以补助对象的工资(退休费)为基数,3%划入个人医疗账户;2%划入公务员统筹基金,用于解决国家公务员医疗特困补助。

三、调整标准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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