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3-07-02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03〕51号 发布日期: 2003-07-02 10:08: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199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户籍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和探索,为促进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加快城市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户籍政策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出来,加之我市的非农业人口比例较低,仅占总人口的12.3%,低于全省16.1%的平均水平,更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城市化进程,与曲靖在全省所处地位极不适应。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对现行户籍制度作进一步调整。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提出的“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及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以及目前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凡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自有资金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税3000元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入落户。

二、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包括私营企业)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在聘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与该单位续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相对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入落户。

三、凡在我市城市、城镇务工一年以上,并续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有相对固定住所的非农业人口,可在现就业地申请落户。

四、凡在我市城市、城镇务工两年以上,并续签一年以上合同且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农业人口,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下列人员可以投靠亲属:

(一)未成年人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因伤、病丧失抚养能力或父母离异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可投靠有抚养能力的亲属。

(三)夫妻中男方户口与其父母不在同一处,而女方与男方父母长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在一起的,女方及未成年子女可在男方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

六、凡从我市录取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即愿迁的则迁,不愿迁的户口保留。大中专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的,可在其人事档案托管处落户,也可回原籍落户。原属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原籍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同意,其户口性质可恢复为农业人口。

七、凡在户籍地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无法维持生计,且在原籍还有合法固定住所和承包地或村(居)委会同意分配给土地的非农业人口,经本人申请,原籍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同意,凭《土地承包证》和房产证可落为农业户口。

八、凡在我市投资30万元或累计纳税3万元以上,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用工1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设立集体户。其员工符合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均可申请落户,不再受完税额限制。

九、凡在我市城市、城镇建有生活基地的单位,其在基地有住房的职工,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基地落户。

十、本意见由曲靖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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