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07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3〕63号 发布日期: 2023-11-07 18:30:00
主 题 词: 食品安全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1.4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区域内2个以上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反应迅速、应对及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析研判,达到III级事故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城市管理局、曲靖海关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担任。

2.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汇总事故信息,向省、市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需要设立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市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提前介入,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清实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有关监管部门配合,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开展事故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控,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新闻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经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组织新闻发布。

(7)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广泛收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信息收集作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形成专群结合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体系。

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统一组织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公告。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1)报告主体及程序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举报,或在日常监管、监测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通报。通报后,应当继续核实、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续报。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接到报告或通报的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对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

(2)时限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要求提供或核实的重要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分钟。

I级、II级食品安全事故:初报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应每天至少报告一次。

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初报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IV级食品安全事故:初报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形成。

3.3事故评估

(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2)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统一组织开展。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分级响应行动。

(1)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启动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开展指导或支援行动。

(2)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启动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联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3)发生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启动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核定后,与国家或省级应急指挥部联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自救、互救,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当地政府要立即调度各方资源用于应急处置;采取科学稳妥的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扩大;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请求救援。

4.3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立即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事故原因后,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有关产品,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启用财政应急资金和应急救援物资;请示上级政府协调或提供医疗、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和应急救援物资,保证供给。

(5)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曲靖辖区以外时,应及时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告知做好应对准备。

(7)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抢财物、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4.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响应级别的提升、降低、终止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

(1)级别提升:当事故影响和危害扩大蔓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伤病人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4.6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及时拨付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垫付的费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总结报告

应急结束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Ⅲ级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报告于7日内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于7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报送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备案。

(3)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督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食品安全检测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通报、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有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5.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3人员及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4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度;及时更新补充储备物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5.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附则

6.1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应有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本应急预案。

6.2 预案更新

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将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预案备案

本预案按规定送市政府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6.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维护事故发生地社会稳定,协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信息的网上舆情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发布工作;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查处网络食品虚假广告、违法交易行为和违法违规网站。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网上宣传教育活动。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方面事故信息,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五、市政府新闻办:督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报送信息并组织新闻、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六、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认真履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原粮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粮;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原粮,依法处理。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或乳品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网站。

九、市教育体育局: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十、市民族宗教委: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网络舆情实时监控,组织实施网络舆情干预;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控,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十三、市司法局: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处理好法律法规适用有关工作。

十四、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

十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十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消除社会危害。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十九、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

二十、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二十一、市卫生健康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和伤病人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二十二、市应急局(市应急办):协调调度各方资源、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广告、食品有关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十四、市广电局:协助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十五、市林草局:协助因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二十六、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中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七、曲靖海关: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及进出口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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