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和驻曲部队:

现将《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时,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挺身救助的;

(五)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起了重大作用的。

本办法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工作职责范围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市、县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下列材料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调查核实,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社区)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

(二)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根据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由市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

(三)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复核;

(四)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移交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

(五)在确认过程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可以组织公安、人社、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与确认。

第七条  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认;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材料补齐或者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对需要公安、司法机关配合调查的,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第八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后,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结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待遇;

(二)对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结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告知举荐人或申请人确认结果并说明理由;

(三)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申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确认不服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重大突出,有重大特殊贡献的,报省人民政府表彰,表彰奖励形式按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表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曲靖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给予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表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曲靖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给予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表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曲靖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给予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一定贡献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的规定执行;

(六)以上奖金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者本人。如本人光荣牺牲的,奖金发给其直系亲属或与其生前有赡扶抚养关系的人员。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表彰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十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除报请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外,其所在地方的组织或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除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全市性表彰奖励外,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可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相关待遇和保障参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收入组成,不得挪作他用。为保障见义勇为资金的可持续性,年度奖励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的奖励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印发的《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曲政发〔2002〕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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