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水库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单位完成了车马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成果向社会公布。
一、划定成果
车马碧水库管理范围划界长度为102.70km,划界面积为7.81km2;保护范围划界长度为62.01km,划界面积为24.45km2。
车马碧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涉及曲靖市马龙区旧县街道、马过河和王家庄等3个乡镇。
二、划定标准
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曲靖市车马碧水库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本次划界工作采用标准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
1.库区
(1)农村居民点:高程1940.5米以下范围(征地线高程);
(2)耕地、园地:高程1939.0米以下范围(征地线高程);
(3)林地及其他土地:高程1938.5米以下范围(征地线高程);
(4)云水机械厂旧址:高程1940.5米以下范围(征地线高程)。
2.工程区
水库大坝上、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300米;溢洪道、泄水洪洞、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左侧100~300米。
(二)水库保护范围
1.库区
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2.工程区
工程保护范围为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300~500米;溢洪道、泄洪洞、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200~300米。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沟、建窑;
(二)倾倒垃圾、秸秆、废渣,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六)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八)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九)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五、确需利用水利工程兼做公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造码头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技术论证,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交通限制标志。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养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状况和防汛需要,可以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水务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