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支队),有关单位:
《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受聘纳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报、遴选、聘任、调用、考核、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划分为非煤矿山组、化工烟花爆竹组、冶金工贸组、应急救援(指挥)组、综合管理组、辅助执法组六个行业组(附件1)。非煤矿山组、化工烟花爆竹组、冶金工贸组的专家均可从事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辅助执法、事故调查等技术服务;原则上,每人最多申报一个专家组类别。
第五条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设立曲靖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公室”),由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承担其职责,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的申报、遴选、聘任、考核、解聘、换届、异议审查等工作。
(三)配合业务科室调用专家执行委派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包括其个人简历、任务执行情况、考核情况、被投诉及处理结果、相关培训情况等。
(五)组织专家召开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会议。
(六)处理专家运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六条 专家聘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主动接受委派任务。
(二)熟悉相关行业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学学历及以上证书,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中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同时需具备5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原则上常住本市,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对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设备经营、项目施工安装等实体经营业务者,不得选聘为专家。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七)无其他受限制情形。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集公告。
(二)申报推荐。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专家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初审;个人自荐人员可直接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初审。
(三)资格审核。各相关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资格初审,报专家管理办公室汇总、复审,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聘用公示。对局长办公会审定的拟聘专家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定聘用为本级专家库专家,并颁发聘书,专家聘书需经市应急管理局盖章方可有效。
确定为聘用对象的专家,还需同步登录云南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https://220.163.82.253:9443/jzpt/index.html#/login),进行注册、完善专家基本信息(需上传资质证明材料、证书材料及在职单位或推荐单位意见),并发起专家申报申请,提交给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入库。
第八条 申请人需对个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实填写申请内容,若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领域专家。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书到期后自动失效。聘期届满后,由专家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换届工作。
第十条 省级(含)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公布的专家,有意愿在曲靖市范围内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及守则
第十一条 专家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要求查勘现场、调阅技术资料、调阅管理档案、参加有关会议、询问有关人员情况等。
(二)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只对委托方负责,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有权对应急管理专家的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义务
(一)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守则,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专家形象。
(二)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对本人工作结果负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四)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委派,应按要求提供专家服务。
(五)专家在履职期间,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专家管理办公室或使用方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地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不得擅自透露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礼物。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等。
(六)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除接受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之外,专家本人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开展其他工作。
(八)委派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亲友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种:
(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
(2)本人在5年内曾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
(3)本人持有委派任务所涉单位的股份或参与分红的;
(4)以个人身份在3年内曾为委派任务所涉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
(5)已参与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相关联的行政许可审查的。
第四章 专家使用派遣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派遣,应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抽取、关系回避、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为市应急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经审批,可委派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及其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工业产业园区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等工作。
(三)参与全市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和调查评估及其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其他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技术性支持工作。
(六)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
(七)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八)需提供技术服务的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科室应精准确定申请专家使用事项范围与规模,防止专家派遣随意、使用泛化。除有明确规定外,下列情况不得使用专家:
(一)公务人员中已有与本次任务需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主要是对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年度工作开展等非专业技术类检查督查。
(三)对企业开展的制度建设、管理人员履职、持证经营(上岗)等非专业技术类的日常执法检查。
(四)对专业知识技术要求不高的审查、评审、咨询等。
(五)应由公务人员完成的行政审批审核、调查调研、日常文件、总结报告、资料归档、蹲点值守等工作。
(六)未列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清单或未编报年度购买专家服务经费预算的事项。
(七)其他不需使用专家的情形。
第十七条 根据委派事项的重要性、紧迫性等情况,委派专家分“先审批后委派”和“先委派后补批”两类。
(一)先审批后委派
“先审批后委派”分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和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
1.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
(1)科室申请使用专家,需填写《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表》(附件3),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2天将申请表报至专家管理办公室。
(2)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科室申报需求,从专家库中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派遣专家执行任务。
2.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
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专家,包括库内和库外专家。委派库内专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专家使用审批手续,委派库外专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批。原则上需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1)市级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咨询、调查评估、宣贯,授课等具有较高专业深度要求的工作。
(2)涉及工业园区整体建成评审与验收、市级重点科研项目验收。
(3)国务院挂牌督办的重特大隐患整改、督办和验收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
(4)库内专业、数量及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5)市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等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
(二)先委派后补批
遇到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和应急救援等紧急突发事项,使用科室可先用后批,口头(电话)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后,指定专家参与任务,完成任务后补办《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表》送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级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应急管理专家,曲靖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专家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交通工具等保障。
第二十条 需要专家事先准备的政策咨询、培训、督导检查、事故调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现场核查等事项,由使用科室及时向专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工作;专家服务结束后,使用科室要及时对专家服务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开展问卷调查。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有关调研、调查、检查、学术交流和现场指导等活动,开支范围为:劳务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第二十二条 专家劳务费的支付标准。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务费标准,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聘请本级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工作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天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聘请库外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原则上按专家认定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聘请库外专家实行一事一议,具体费用标准由使用科室(中心、支队)提出,经分管业务和分管专家局领导审签后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协调专家参与本单位工作事项所产生的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四) 违反曲靖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专家管理规定,擅自聘请专家发生的有关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聘请专家参与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委派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参照《曲靖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一事一结,在标准内据实列支。坚决杜绝超标准报销和不缴纳伙食费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用报销材料和流程
(一)专家使用科室(中心、支队)据实填写《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结算统计表》(附件7)。
(二)附有关使用专家红头文件、《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表》(附件3)、专家劳务费扣税表和个税转账凭证。
(三)提供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发票,缴纳伙食费票据。
(四)填写《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支付审批单》(附件6)并附上述材料,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签批后支付专家费用。
第六章 专家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专家的考核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的评价机制。专家使用科室、单位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在专家结束任务后,及时依照《专家评价考核表(日常考核)》(附件8),对专家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制度遵守等方面逐一进行考核;同时督促专家服务对象对照《专家服务质量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4)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使用科室(单位)在每次使用专家结束后2日内将《专家评价考核表(日常考核)》、《专家服务质量情况调查问卷》报送专家管理办公室归档,凡未按时报送上述调查问卷和考核表的使用科室、单位,一律不再委派专家。
第二十七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考核结果、调查问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检举投诉次数和参训等情况,参照附件9考核标准,以年度为单位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该年度中未接受委派任务的专家为“称职”。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被列入“黑名单”后,终止其应急管理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且五年内不再聘任、使用;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追究责任,终身不再聘任、使用。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及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经提醒警示后,仍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二)因执行委派任务不力,对使用单位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在工作过程中暗示企业挟带私活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五)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调查由于专家在执行任务活动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七)专家在进行报告审查工作时,对报告审查不严,出现重大安全漏洞和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参加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九)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十)专家收取被服务单位费用或礼品,及其他相关单位财物的。
(十一)2次及以上参加应回避任务的。
(十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委派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委派任务的。
(十三)收到举报、检举有不良行为,且证实情况属实的。
(十四)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或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十五)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专家做出的表彰及处理决定,均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退出专家库,并在市政府官网进行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专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曲靖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曲应急〔202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