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金明、黄建玲,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麒麟北路大坡寺曲靖卷烟厂石林福小区四号院9幢第3层2-3-1号,证号为40575号及共20644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金明、黄建玲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