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冬、陈娟申请办理坐落于曲靖市南宁东路49-51号(麒麟区供销社采购批发公司)4幢第4层4-4号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马冬、陈娟名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房屋所有权历史沿革查询结果,上述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由麒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云南省曲靖市供销社综合贸易中心)出售给高玉松、王敏志(隐名共有人),高玉松、王敏志买卖转移给许一玲,许一玲买卖转移给马冬、陈娟,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马冬、陈娟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2016308698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20163086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申请分割(分摊)变更和转移登记。现马冬、陈娟申请办理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但义务人高玉松、王敏志、许一玲不能共同到场配合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根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文件规定,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拟对上述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现予以公告。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登记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登记发证。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