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石元、王桂芬,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曲靖市南宁北路103号(麒麟山·兴厦小区)D幢第12层1205号,地号为003-016-43S00D011205,证号为曲市国用(2014)字第0452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201002724、201002725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石元、王桂芬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