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惠菊、刘金所(隐名共有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曲靖市麒麟西路62号4幢第2层1-2-1号,地号为002-(011)-142F041021,证号为曲市国用(2011)字第609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惠菊、刘金所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