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了保障水闸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南盘江管理所完成了恭家坝闸、东风闸、中河闸、下桥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成果向社会公布。
一、划界成果
(一)恭家坝闸管理范围为82.21亩,保护范围329.84亩;
(二)东风闸管理范围为69.47亩,保护范围311.84亩;
(三)中河闸管理范围为15.65亩,保护范围107.94亩;
(四)下桥闸管理范围为98.21亩,保护范围311.84亩。
二、划界标准
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次划界工作采用标准为:
(一)管理范围为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
(二)保护范围为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至100米。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沟、建窑;
(二)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六)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八)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九)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水务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