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农〔2024〕13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曲靖经开区综合保障局:
为做好2024年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保障国家财政资金使用安全,促进全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曲靖市2024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补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切实做好全市2024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补助经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有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的通知》(云财农〔2024〕168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曲农〔2023〕14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对9个县(市、区)在2024年1月1日—11月15日期间(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数量),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按照县级自查、委托第三方审计和市级抽查的方式,分别对3家从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开展核查工作(曲靖市百奥迈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良县百奥迈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富源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补助资金来源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省级综合考虑各州(市)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按因素法测算后,切块下达全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共1330万元(含宣威市),其中,下达马龙区17万元,由马龙区兑付到相应的实施主体;下达市级1313万元和2023年中央第二批补助资金(云财农〔2024〕71号 )结余资金6.934098万元,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审计及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兑付到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
三、资金补助标准
2024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标准为33.34元/头,不再执行每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的标准。结余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可以结转用于兑付后续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
四、处理数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按照养殖病死猪申报→实施单位定点收集→专用车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入库→无害化处理全环节流程→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程序,对申报、收集、转运、入库、处理及产物流向相关纸质台账及系统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数量认定。根据《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数据核查的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9日期间开展县级自查核查,2024年12月9日—13日期间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核查及市级抽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数据核查以第三方审计核定数为准。
(三)审核对象。1.曲靖百奥迈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覆盖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宣威市、会泽县辖区内的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2.陆良百奥迈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覆盖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辖区内的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3.富源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富源县辖区内的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财务科、畜牧兽医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成员的曲靖市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组,管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畜牧兽医科,主要负责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核查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专款专用。
(二)严格发放程序。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要求,对全市9个县(市、区)在2024年1月1日—11月15日期间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处理的无害化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进行核查,通过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专栏)对核实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无害化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发放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三)强化资金管理及兑付。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四)妥善保管材料。无害化集中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电子数据资料等要留档1年以上,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