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曲知法裁字〔2024〕01号
请求人:刘永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永章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旧县街道白塔社区白塔铺村二社61号
被请求人:马龙区信驰农机汽配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媛(马成俊)
住所:曲靖市马龙区旧县街道曹家房一社97号
案由:“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专利号:ZL202320021178.9)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刘永章请求处理被请求人马龙区信驰农机汽配经营部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2320021178.9(名称为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2024年7月11日,技术调查官开展现场技术调查。2024年7月11日,请求人(专利权人)提出变更专利侵权纠纷调解请求书,并于2024年8月1日再次向本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调解请求书。本局于2024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再次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刘永章于2023年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2320021178.9),于2023年5月2日获得授权公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中查阅实用新型专利法律状态和费用信息,权利人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尚处有效状态;截至本咨询意见出具日,没有查阅到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2023年专利授权不久,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马龙区信驰农机汽配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模仿生产销售打塘机,其结构与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要点一致,侵犯专利号为ZL202320021178.9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请求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侵权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支持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请求人刘永章提交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专利证书及公告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专利年费发票(电子打印件)。
第三组证据:请求人拍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被请求人马龙区信驰农机汽配经营部辩称: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所述连接器、主轴、传动轴、调整拉杆等部件技术特征与被请求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所述实现打塘技术方案与被请求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相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
被请求人马龙区信驰农机汽配经营部提交了二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请求人马龙区信驰农机汽配经营部(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与请求人专利产品对比照片。
本局经对被请求人马龙区信驰农机汽配经营部调查勘验,获得:1.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照片、2.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本局对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在本案中,本局用请求人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与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局对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如下:
一、经技术特征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框架主体;B、框架主体的前端头处固定设置有连接装置;C、框架主体中部固定设置有变速装置:D、变速装置上设置有档位杆:E、变速装置通过传动链条与外部动力装置传动连接;F、传动链条穿过张紧轮:G、变速装置的左侧传动连接有驱动轴装置;H、驱动轴装置的另一端设置在打塘装置中;I、框架主体的两侧固定设置有起垄装置;J、框架主体的后端固定设置有移动轮装置;K、移动轮装置上固定设置有覆膜装置。
被请求侵权产品为一种打塘机,结合被请求人蔡媛以及相关人马成俊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经特征对比,被请求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二、经技术特征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驱动轴装置包括连接轴,所述连接轴设置在变速装置的左侧且与变速装置传动连,所述连接轴的另一端设置在驱动杆的一端,所述驱动杆的另一端设置有滑动轴,所述滑动轴的另一端设置在打塘装置中:B、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被请求侵权产品为一种打塘机,结合被请求人蔡媛以及相关人马成俊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经特征对比,被请求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三、经技术特征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打塘装置包括安装架,所述安装架的一端与框架主体活动连接,所述安装架的另一端通过紧固螺栓安装有打塘铲,所述安装架的中部设置有滑动轴:B、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
被请求侵权产品为一种打塘机,结合被请求人蔡媛以及相关人马成俊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经特征对比,被请求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四、经技术特征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起垄装置包括主调节杆,所述主调节杆的一端固定设置在框架主体上,所述主调节杆的另一端通过紧固螺栓设置有辅调节杆,所述辅调节杆的另一端固定设置有安装端,所述安装端内通过紧固螺栓设置有起垄犁:B、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
被请求侵权产品为一种打塘机,结合被请求人蔡媛以及相关人马成俊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经特征对比,被请求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五、经技术特征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移动轮装置包括安装框架,所述安装框架固定设置在框架主体的后端,所述安装框架的两侧固定设置有安装杆,所述安装杆的另一端固定设置有连接端,所述连接端内通过紧固螺栓设置有竖杆,所述竖杆的底端安装有行走轮;B、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
被请求侵权产品为一种打塘机,结合被请求人蔡媛以及相关人马成俊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经特征对比,被请求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六、经技术特征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功能打塘起垄覆膜一体机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覆膜装置包括固定架,所述固定架固定设置在安装杆上,所述固定架内设置覆膜辊;B、引用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
被请求侵权产品为一种打塘机,结合被请求人蔡媛以及相关人马成俊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经特征对比,被请求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包含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比对结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答辩意见和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比对结论,以全面覆盖为原则,被请求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曲靖市知识产权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