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曲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综合保障局,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跨县及市属水利工程供水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曲靖市跨县及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一)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 按粮食作物0.04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0.06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农业水价终端价格按属地价格标准执行。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非农业用水户需缴纳水资源费。
1.工商业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0.7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5元/立方米)标准执行,曲靖灌区西引工程按0.7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5元/立方米)执行。
2.城镇供水企业用水价格:0.63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3.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二、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
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长距离引调水工程根据实际成本单独核定价格。本轮水价改革中核定独木水库至潇湘水库调水工程、车马碧水库调水工程、中心城市引连调水工程的引调水价格为0.51元/立方米。其他新建引调水工程价格参照此价格执行,经成本监审确有必要的可另行定价。由水库直接引水至单个工商业用户的:引调水工程由水库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的,可依据建设成本协商收取引调水费用;引调水工程由工商业用户实施建设的,不得收取引调水费用。
三、相关要求
(一)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标《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二)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价。一般以产权分界点(管理范围)或交水断面的计量售水量作为计价点售水量。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计价点售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率定,主动向用户公开计量数据。
(三)发挥市场作用。除供城镇供水企业用水外,鼓励其他用水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四)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在收费点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所列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六)减免政策。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家庭户、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依据《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家庭户,农业生产用水在定额以内的,可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向供水单位申请实收水费按计量水价的20%以上进行减免。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曲靖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6〕17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曲靖灌区水利工程第二步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7〕327号)不再执行,《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曲靖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06〕13号)、《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独木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曲发改价格〔2007〕5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水务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