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曲靖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3-26 09:37:00   来源: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曲靖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食品生产经营者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曲靖市范围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合法证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标杆企业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负责组织实施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七)负责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

(九)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规定》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具备《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鼓励使用电子形式公示。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并按照职责和守则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鼓励各类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搭建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宣贯、行业指导,引导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工作。

(三)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配合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鼓励签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六)获证食品生产主体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建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结合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管理水平、设施设备、生产工艺、风险等级等情况细化制定、调整和更新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十五条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微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申请标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在经营管理、社会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四)近1年以来未受到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各辖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杆单位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组织评估验收。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结合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等级、区域分布、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督促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工作记录,规范信息公示等内容。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作“曲靖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XXXX标杆单位”牌匾,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授牌。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标杆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认定的标杆单位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2年内不再参与评定工作。

(一)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受到处罚;

(三)未严格落实《规定》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等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