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将以下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15个工作日,如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交有关异议书面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按法定程序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湖雅园7栋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874-3917387
特此公告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