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姜金华、刘彩青(隐名共有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曲靖市南片区银屯路东侧(嘉恒花园)2幢第2层2-201号,地号为006-004-002F002020201,证号为曲市国用(2013)字第176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金华、刘彩青
2024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