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通知

2023-06-28 20:06:00   来源:曲靖市财政局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继续按照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适用情形

供应商实行自愿原则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

三、“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下列相应条件的资格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以便供应商就上述证明材料作出承诺。

四、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谈判、询价、磋商)评审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就其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五、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继续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的范围

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以下情形继续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特定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一)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七、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基本资格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将供应商履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既要通过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坚决打击虚假承诺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工作,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把贯彻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提升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各代理机构在7月1日后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以及采购文件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

曲靖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资格条件承诺函

(样本)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7、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需检查核验,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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