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规范集团化办学,加快推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全省教育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曲发〔2022〕29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办学机制体制改革,坚持依法办学、平等自愿原则,在权、责、利清晰的条件下,采取“托管、协作、帮扶”等灵活多样的集团化办学形式,加快推进集团化办学,激发办学活力,快速孵化一批优质特色学校,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逐步实现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助推曲靖建设全省教育次中心。
二、领办模式
(一)托管型。在保证“六独立”(独立校园、独立财务、独立法人、独立招生发证、独立资产和独立教师)和“三明晰”(明晰产权、明晰财务和明晰管理界限)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领办学校进行管理或举办为分校。成员学校执行校长、教学副校长和学科带头人由领办学校按规定委派,在学校管理、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特色建设等方面统一组织实施,提升成员学校办学水平。
(二)协作型。领办学校与成员学校在校名和法人不变,保持人、财、物独立的前提下,通过输出品牌、管理、教育资源、选派管理和教学骨干,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教师交流、特色创建、质量提升等方面建立管理互通、研训互联、质量互助、文化互融、考核互促的协作关系,带动成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
(三)帮扶型。通过引导、支持和双向选择,鼓励市内优质学校组团式、点对点结对帮扶薄弱学校,每所优质学校可帮扶多所薄弱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均为独立法人,优质学校通过输出管理、教育教学资源、选派管理和教学骨干,为薄弱学校培养、培训教师等,带动薄弱学校管理水平、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鼓励市属学校(含幼儿园)积极与县(市、区)开展对口帮扶。
三、工作要求
(一)探索多样化办学。各地、各校要深入总结、相互借鉴现有优质学校办分校、托管、合作办学、教育联盟等集团化办学经验,深入推进办学机制改革,打破区域界限和学段界限,通过多校协同、区域组团、同学段联盟、跨学段联合、委托管理、多法人组合、单法人多校区、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等多种集团化办学形式,探索“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组建教育集团,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探索十二年贯通培养模式,积极争创“省级基础学科英才培养基地”,夯实“强基计划”培养基础,加大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学生的输送力度。
(二)规范成立程序。领办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制定集团化办学章程,按领办学校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自主确定领办模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划、合作形式,对集团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品牌影响力充分论证后进行认定,报所属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县域内学校组建的教育集团,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如需申请设立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集团,须到相关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三)强化分级管理。市内优质学校跨州(市)举办分校或领办、帮扶学校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并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市属学校合作办学和跨县合作办学的由市级统筹管理,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合作办学由县级统筹管理。
(四)有序稳步推进。各地、各校要结合教育资源分布、结构和学校实际,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有计划、多形式、多渠道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引领范围。原则上新建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交由优质学校进行领办。鼓励市县学校之间、县县学校之间广泛开展合作办学。支持各地同步推进学区化管理,因地制宜将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成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和均衡发展的学区,实现学区内学校横向连通、纵向衔接、优势互补。积极推动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向城郊、农村地区辐射,采取组团式、点对点等帮扶形式,缩小城乡办学差距。
(五)严格新增成员。新增成员学校的,由成员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领办学校协商,经领办学校评估同意后,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报领办学校隶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不得自行领办成员学校或加入教育集团。优质公办学校领办民办成员学校的,不得冠名优质公办学校的名称或简称。
(六)合理确定规模。各地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办学规模,要防止出现优质学校领办规模过大导致办学质量滑坡,以及简单化贴牌管理等负面影响,避免优质教育资源稀释。原则上1所优质学校领办不超过9所成员学校。
(七)保障办学权益。合作办学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办学行为。成员学校达到一定条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办学,通过“裂变”方式,作为新的领办学校单独开展合作办学。脱钩后不得再冠含有原领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的校名。
(八)加强教师交流。建立领办学校和成员学校之间互派管理人员双向交流、互派骨干教师柔性交流制度,开展“名师交流”“名师驻点”“名师讲堂”等活动,鼓励领办学校教师到成员学校兼课、走教、轮岗、支教和成员学校教师到领办学校跟岗学习、顶岗锻炼等方式,整体提高教师专业发展水平。严格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办学效益和集团规模,“一事一议”适当增加领办学校教师编制,并实行动态调整。因集团化办学新增的编制,其工资待遇由被领办成员学校或属地财政予以保障。领办学校教师在中心城区外的成员学校履职经历可视为薄弱学校支教经历,在职称晋升上可以优先考虑。
(九)促进内涵发展。领办学校要制定统一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督导评价机制,加强对成员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课堂教学、教育质量的监控。要充分考虑各成员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办学实际,尊重各成员学校差异化、个性化发展,彰显成员学校办学特色,推动“一校一景”“一校一品”逐步融入教育集团或联盟,做到“和而不同”。鼓励优质学校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校本培训、校本教研、优质教师资源、课程资源共享,促进各成员学校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整体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争取在被领办的3年内实现晋级或升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收益使用。公办优质资源可有偿输出,收入上缴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教育并重点用于教师绩效考核,其中,财政统筹总额的20%,普通高中和义务段学校用于教师绩效的不高于总额的60%、幼儿园用于教师绩效的不高于总额的70%,剩余部分由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非义务教育优质学校合作办学有偿服务收入,托管型的原则上不低于被托管学校学费或保教费收入的10%,协作型的根据领办学校外派人员数量由合作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确定;义务教育优质学校合作办学有偿服务收入,由领办学校与被托管、协作学校所属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指导领办学校科学制定绩效分配方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充分发挥绩效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教师积极性,坚决避免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绩效分配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考核管理。健全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估考核机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从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社会认可和内部管理、发展潜能、辐射引领等层面每年对集团、成员学校办学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和动态质量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调整,确保领办学校优质资源稳步提升。经督促仍未整改的或领办学校优质资源被削弱而导致领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以及成员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没有提升的,按照合作协议终止合作办学,具体评估考核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宣传经验做法,提炼形成典型案例,开展模式发布、范例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发展,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