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3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2023年二季度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和政策解读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规范标识公文公开属性。市直有关部门在起草报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时,未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进行规范标识。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文件未全部规范标识公开属性。
(二)政策解读“三同步”要求落实不到位。市直有关部门在起草报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时,未同步起草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1号)要求,在完成公文起草后,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保密审查要求,明确界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并在公文附注位置规范标注(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3〕37号),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拟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报送代拟稿时,同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三)2023年7月1日起,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文件仍未按要求规范标注公开属性的,市直有关部门在起草报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时,或未同时报送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将严格按照《2023年度政务公开考评细则》计入2023年度考评扣分。
附件:2023年二季度未报送解读材料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2023年6—7月未报送解读材料的政策性文件 | |||
序号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关于印发曲靖市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曲政办规〔2023〕2号 | 市国资委 |
2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曲政办发〔2023〕36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曲靖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曲政办发〔2023〕38号 | 市卫生健康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