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

2023-09-25 21:11:00   来源:曲靖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农办《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社区)组织和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松绑减负为目标,以聚焦群众需求为原则,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管理

在市级层面制定《曲靖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曲靖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可以公开的全面公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清单外需要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务,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全面实行准入制度。未经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二)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和挂牌

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和挂牌有关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党群服务中心规范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落实。

(三)改进和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1、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各地要在《曲靖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曲靖市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形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逐级明确取消和保留的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实时更新。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以办事指南等形式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同步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2、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有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的,村级组织应详细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出具证明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应依托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后决定。申请村级组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事项佐证材料等,并说明索要证明的原因、依据、用途。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部署。分级制定指导目录,是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推动规范工作落细落实的有效举措。各地要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中央文件要求和省、市级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级制定指导目录。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明确时间进度和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

(二)健全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指导目录准入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牵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更新,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相应保障,确保村级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精简撤销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

(三)强化监督指导

强化各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推动解决问题。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将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治随意向村级组织派交任务、擅自要求挂牌和出具证明、增加基层负担等问题,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方案精神执行。

 

附件:1.曲靖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2.曲靖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3.曲靖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4.曲靖市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1

曲靖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工作事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一)村级党组织履行职责事项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全面领导本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2

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3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4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5

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6

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7

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提升全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8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9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助,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11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

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13

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14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15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及时提醒谈话。对于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16

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17

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18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19

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20

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21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22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23

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24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5

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等人群的关爱服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26

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7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

 

28

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29

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明确的其他履职事项。

 

 

(二)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1

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律义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2

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3

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4

提出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报乡级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5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村级财务,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6

依法代表村集体行使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发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7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8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户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9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0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11

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真实、全面、准确地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2

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村财务开支和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开展民主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3

建立村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14

调解民间纠纷,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促进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村综治中心融合发展,整合资源力量,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曲靖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15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16

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7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8

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19

特定条件下,依法指定监护人、担任临时监护人、同意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以及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0

特定条件下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通知遗产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21

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居民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曲靖市民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22

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23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2

 

曲靖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工作事项

工作内容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主责部门

备 注

1

义务教育

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教育体育部门

 

2

未成年人保护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民政、教育体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协助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档案,对出现失学、辍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并给予帮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体育等部门

 

4

家庭教育

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妇联、教育体育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5

国防教育

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动员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

扫盲工作

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教育体育部门

 

7

全民健身工作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建设体育活动室或者简易健身场地,或者建立晨、晚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

教育体育部门

 

8

退役军人服务

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9

优抚工作

协助办理优抚对象待遇的申领、中止与取消的相关手续。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0

英雄烈士纪念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

渔业管理

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

 

12

动物疫病预防

协助做好本村饲养动物强制免疫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

 

13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

 

14

基本农田保护

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协助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

 

15

农业技术推广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

 

16

农村道路日常养护

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

 

17

公共文化服务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广电等部门

 

18

宗教事务

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现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其他违法宗教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民族宗教部门

 

19

社会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有关工作。特定条件下为申请有困难的人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民政、医保等部门

 

20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协助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乡村振兴部门

 

21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按规定设立的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开展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

 

22

自然灾害救助

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民房恢复重建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依法依规公布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

 

23

气象灾害防御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

 

24

地质灾害防治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

 

25

困境儿童关爱

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教育体育等部门

 

26

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体育等部门

 

27

户籍管理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特定条件下,协助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

 

28

禁毒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发现涉嫌出境参与种植、收割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

 

29

交通安全

建立完善村(社区)级交通安全宣传体系和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

公安部门

 

30

社区矫正

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

 

31

法律援助

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

 

32

安全生产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

 

33

森林草原防火

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消防救援、林草等部门

 

34

消防工作

依法协助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防火安全巡查和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

 

35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36

精神卫生工作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

 

37

传染病防治

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38

妇女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妇联、公安部门和群团组织

 

39

反家庭暴力

协助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定条件下,协助变更监护人,协助申请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妇联、公安部门和群团组织

 

40

残疾人权益保障

依法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在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康复活动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协助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残联、民政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41

老年人权益保障

做好老年人服务保障工作。反映老年人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义务协议履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督促赡养人看望老年人。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

 

42

无偿献血

动员和组织本村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

 

43

村庄规划

协助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征求村民对村庄规划的意见。发现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支持配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

 

44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协助做好农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审核并出具对申请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意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45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46

防治噪声污染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47

环境保护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实施退耕还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

 

48

统计调查

如实提供国家、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统计部门

 

49

人口普查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统计部门

 

50

经济普查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统计部门

 

51

农业普查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统计部门

 

52

土地调查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

 

53

协助法律文书送达

协助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留制送达。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查封、扣押财产,应邀到现场作为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

 

54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其他事项。

 

 

 

 

 

附件3

 

曲靖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设立依据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索要部门

备 注

1

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规划许可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

 

注:未列入清单,但涉及村民群众生产生活确有需要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附件4

 

曲靖市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证明事项

办事途径

备 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健康证明

由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单位或预防性体检单位出具。

 

12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3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4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5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照护证明

申请人提供残疾证,由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6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7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8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20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3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自行调查核实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

 

24

赡养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赡养相关情况。

 

25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证明)

属于救助对象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其他对象由申请人作书面承诺。

 

26

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证明、孤寡老人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27

居住或租住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8

经济、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9

银行开户或办理银行卡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30

新开、补办电话卡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31

危房证明

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32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和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提供工作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及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33

林木权属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34

社会实践证明

由所实践单位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