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一江、曾琴申请办理坐落于云南曲靖卷烟厂吉庆福小区二号院4幢第3层3-301号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刘一江、曾琴名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房屋所有权历史沿革查询结果,上述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由唐正玉、刘鹏买卖转移给刘一江、曾琴。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刘一江、曾琴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1306011、2011306012),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依然登记在唐正玉、刘鹏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曲市国用(2009)第2297号)。现刘一江、曾琴申请办理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但义务人唐正玉(已死亡)不能共同到场配合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根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登记机构拟对上述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现予以公告。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登记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登记发证。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