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25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2〕59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15:16: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护曲靖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2022年11月1日——2027年10月31日。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弓弩、粘网、捕笼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掷有毒有害食物和硬物等方法进行非法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六、违反有关规定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林草、公安、交通、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曲靖市公安局110,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0874—351573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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