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清、余应泉申请办理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北路大坡寺曲靖卷烟厂石林福小区一号院9幢第4层1-402号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刘清、余应泉名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房屋所有权历史沿革查询结果,上述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由刘云汉、吴永康买卖转移给刘清、余应泉。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刘清、余应泉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307892、2015307893),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依然登记在刘云汉、吴永康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曲市国用(2006)第1094号)。现刘清、余应泉申请办理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但义务人刘云汉、吴永康不能共同到场配合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根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登记机构拟对上述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现予以公告。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登记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登记发证。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