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11:31: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政办发〔2021〕29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曲靖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曲靖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8〕40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19〕142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落实中央与地方和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文化大繁荣,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绩效优先的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领导,省级统筹,明晰市与县(区)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按照省统筹分配的要求,结合曲靖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事项,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管理规范的运行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性,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
2.坚持重基层,分类施策,稳步推进改革的原则。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重点,完善市级与县(区)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聚焦基层、农村和困难地区,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统筹整合利用公共文化资源,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公共文化服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创新投入方式,拓宽资金渠道,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支出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绩效。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包括:全市范围内文化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施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方面。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曲靖市按7:3比例分担,曲靖市分担部分按市与县(区)3:7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曲靖市按7:3比例分担,曲靖市分担部分按市与县(区)3:7比例分担。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全市范围内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上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区)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区)分情况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各地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各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部分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县(区)级财政事。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市级、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方面。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区)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各县(区)予以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各县(区)予以补助。县(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内容。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区)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各县(区)予以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各县(区)予以补助。县(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部分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县(区)级财政事权。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包括: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包括:按照有关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有关交流活动。
上述两项,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区)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与市、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与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部分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县(区)级财政事权。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是指落实国家规定对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进行补助的政策。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包括:市、县(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市公共文化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合理划分。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有效供给。市级财政要结合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的重要性、均等化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按照划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市财政要加强对各县(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强化改革协同。各县(区)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局面。根据公共文化领域改革发展形势及有关条件成熟情况,不断健全基础标准,完善财政事权事项和规范支出责任。
(五)加强制度保障。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教体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曲靖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