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建华、高琳艳申请办理坐落于云南曲靖卷烟厂石林福小区二号院11幢第5层3-502号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赵建华、高琳艳名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房屋所有权历史沿革查询结果,上述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由李效梅、钱光远买卖转移给赵建华、高琳艳。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建华、高琳艳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004715、201004716),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申请变更登记,依然登记在李效梅、钱光远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曲市国用(2006)第1572号)。现赵建华、高琳艳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但义务人李效梅、钱光远不能到场配合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根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登记机构拟对上述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现予以公告。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登记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登记发证。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