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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投资促进局局长许高红解读《曲靖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共享办法(试行)》和《曲靖市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试行)》

2020-12-28 16:09:28   来源:曲靖市投资促进局   
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20日印发了《曲靖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共享办法(试行)》和《曲靖市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曲办发〔2020〕17号),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招商”工作机制的意见》(曲发〔2019〕23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精准招商,规范招商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引导外来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推进产业集群集约发展,实现“一县一业”、“一园一业”的产业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市场化招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全市招商引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了《曲靖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共享办法(试行)》和《曲靖市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试行)》。
二、政策创新及依据
(一)《曲靖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参照了《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云招商委办〔2017〕24号)文件。《办法》从市场化招商类型、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申报认定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1)奖励范围:对两类项目进行奖励,一是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二是年度交纳增值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税源类项目,主要针对非制造业项目和“轻资产”类项目。(2)奖励标准: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对税源类项目,按企业年度交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可用净财力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实行加奖,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分别再按奖励金额给予上浮20%、15%奖励。四是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申报认定程序:按照“事前报备”的原则,项目引荐人信息必须在签约前、备案前两个阶段及时报备,否则不予认定。同时对有关申报程序作了明确。(4)经费来源:市场化招商奖励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承担。自2021年起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一年度兑现一次。(5)其他事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有效期2年。
(二)《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共享办法(试行)》。对项目流转的范围、流程、分享方式和比例等进行了规定。市域外新引入流转落户项目实行考核指标分享,项目统计、税收交纳按现行政策和体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申报。项目形成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综合考核和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时按转出地20%、转入地80%的比例分享,其中:全市综合考核对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项指标进行分享;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对新立项计划投资额、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交纳税收、利用外资5项指标进行分享。分享期限为:自项目形成的考核指标纳入统计起连续五个考核年度。
(三)《曲靖市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试行)》。从联合预审范围、原则、模式、内容、流程、工作要求六个方面作了明确。(1)实行市、县分级联合预审。市级主要预审三类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规模300亩以上、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县级现有承接条件不能满足项目落地需求需市级提供要素保障和扶持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般性项目由县级组织联合预审,但必须报市级备案。(2)联合预审实行“1+11+X”模式。“1”为市级联合预审召集单位—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1”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1家固定参加单位,“X”为招商项目涉及的市直其他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参加。(3)联合预审主要审查投资者实力、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安全能耗评价、用地规模、综合效益六个方面的项目情况。(4)结果运用。经联合预审同意准入的,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方可签订招商协议;经联合预审需流转到其他县(市、区)、曲靖经开区的项目,按照《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共享办法》有关程序办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不得擅自签订招商协议。
三、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一)关于市场化招商奖励范围及标准来源。《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于2017年出台,但奖励标准低(按到位资金的0.05%)、兑现时间长、审定程序复杂,政策吸引力不强。经研判,曲靖市提出对两类项目进行奖励,一是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年度交纳增值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税源类项目,主要针对非制造业项目和“轻资产”类项目,按企业年度交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可用净财力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目的是增强吸引力,激励有效信息提供者,让奖励兑现不再是难事。
(二)关于市场化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税收入库地)安排,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与市财政部门及县(市、区)共同研究后,最终确定了市场化招商奖励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承担。自2021年起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为奖励政策的兑现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