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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加油站用92#汽油冒充95#汽油案

2020-12-16 15:16:5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
    某局检查中发现,某加油站从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92#车用汽油1.95吨,价格为10344.75元,92#车用汽油经检验合格。当事人将该批次92#车用汽油加入95#车用汽油油罐,冒充95#车用汽油进行销售,经检测不合格。至2020年7月1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以5.38元/升的价格将该批以92#车用汽油冒充的95#车用汽油全部销售,销售额13988元,获利3643.25元。2020年8月24日,某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以92#车用汽油冒充95#车用汽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4356.75元;2、没收违法所得¥3643.25元;罚没款合计¥18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释法】
    所谓"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所谓“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用他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所谓“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的产品,用废旧产品冒充完好产品进行商业欺骗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性及大,因此,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上述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