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销售冒牌“蓝月亮”洗衣液案
2020-11-26 16:07:52 来源:曲靖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某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信息,对当事人设立于某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待售的26瓶有“蓝月亮”商标的亮白增艳型3KG装洗衣液,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认定,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本局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开始,租用一间门面从事洗衣液、护肤品等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至案发时当事人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违法所得及经营额无法计算。另查明,“蓝月亮”文字商标系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0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第761305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波;浴液;洗手膏;抑菌洗手液;漂白剂(洗衣用);漂白水;洗涤剂;洗衣剂;清洁制剂;去渍剂;抛光制剂;皮革洗涤剂;研磨材料;磨光分;香精油;烟用香精;化妆品;摩丝;牙膏;香;宠物用香波),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当事人通过微信,以32元每箱的价格及27元每箱的运费购进标称由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蓝月亮”的洗衣液10箱(每箱4瓶,共计40瓶),随后在其“爱美丽”门店以25元每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门店内仍有26瓶上述洗衣液待售,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认定不是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经营的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的违法经营额为65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释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