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虚假宣传案
2020-11-26 16:01:1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
某局收到群众举报材料,该材料反映某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名为某网络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网店)在销售“蚊帐”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一”)时,在其宣传网页上使用“最新、最”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又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新交办单,该交办单反映当事人在上述涉案网店销售“床单被套4件套”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二”)时使用“限量巨亏;这是一款颠覆传统的套件,特别引进欧美纳米颗粒技术,只限今天的活动亏本哦,错过了,您将坐等20年;买贵了!10倍差价奉还;“用户推荐率89%”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考虑到上述举报是针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涉案网店且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因此我局决定并案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起通过涉案网店正式对外销售“涉案商品一”并在其销售页面使用了“潮流体验很有款很有型的落地式蚊帐,紧随时尚潮流,风华绝代,给您最新的体验,最优雅的品味,最时尚的生活。”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接到有关消费者投诉后于在2020年12月中旬自行下架了“涉案商品一”(含广告)。同时查明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在自行随机找个美工进行设计制作,由该美工设计制作后交由当事人并由当事人自行上传到涉案网店,双方未签订书面广告合同,广告设计费用为200元(备注:未开具发票),调查期间当事人表示使用上述广告用语是基于“涉案商品一”为当事人新开发的产品且在市面上并不多,因此涉案广告用语仅属于“涉案商品一”将给消费者带来体验的一种期待和主观感受描述等宣传,涉案商品上架销售期间销售总金额为X元。当事人于2020年1月通过涉案网店对外销售“涉案商品二”时在其销售网页使用“没有不抢的道理!限量巨亏手快有手慢无!”、“震撼品质套件限时特惠抢购这是一款颠覆传统的套件,别家可是没有这款的哦四季可用,久洗不变形。更特别引进欧美纳米颗粒技术,根据人体恒温,透气防潮防寒防汗,这可是孕妇,宝宝老人必备一款的暖绒套件哦。因为产量有限,后面卖价也不会便宜,只限今天的活动亏本哦,错过了,您将坐等20年”、“嘿!限量巨亏买贵了!10倍差价奉还!抢到就是赚到错过就是罪过!”、“震撼行业底线价现在就抢划算到家”、“高性价比88%每一百位使用者88位非常满意且高于期待”、“重复购买率39%‘回头客’高达39%25%客户大于三次购买”、“用户推荐率89%超过89%的客户推荐给身边的朋友”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接到有关消费者投诉后于2020年2月下旬自行下架“涉案商品二”(含广告)。同时查明,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在自行随机找个美工进行设计制作,由该美工设计制作后交由当事人并由当事人自行上传到涉案网店发布,双方未签订书面广告合同,广告设计费用为200元(备注:有补开发票),调查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或支撑上述广告用语,涉案商品上架销售期间销售总金额为X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释法】
广告主理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即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证明宣传真实性和合理性,当无法证明且广告宣传事项属于对普通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含有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时,可能引发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法律后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