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铁腕整治煤炭行业,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能源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铁腕整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15条,内容实、力度大、针对性强。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确定了直接关闭退出类、单独保留类和整合重组类煤矿类别。
(二)依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出了三种类别“清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公示,并要求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公示,在公示期间,各有关州、市、县、区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闭退出时限。提出6月底前要完成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的现场关闭;被整合煤矿签订整合协议后,除设计需要利用的井筒、设施设备外,立即组织实施现场关闭工作。
(四)关闭退出支持政策。为便于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4条关闭退出支持政策。一是鼓励实施产能置换;二是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三是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四是对直接关闭退出的合法合规煤矿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保障措施。提出落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企业职工安置主体责任,严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及时、有效化解煤矿整治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政策解读
全省煤炭产业布局:
以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市、南华县、富宁县、祥云县、华坪县等5个县、市为补充。玉溪、保山、临沧3个市的煤矿整体退出。其余州、市除被大型煤炭产业集团整合兼并的,一律直接关闭退出。
(一)关于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方面
1.有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直接关闭退出:
①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
②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存在交叉重叠,扣除重叠部分后,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
④煤层倾角大、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
⑤2020年底不能办理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
⑥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⑦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等长期停产停建的;
⑨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及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
2.单独保留的煤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单井产能(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其中曲靖市、昭通市平均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
②有合法采矿许可证(含依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资源条件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
③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或扣除重叠区域后,能满足单独保留条件;
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技术上可行,能实现机械化开采。
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整合重组的煤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生态环保、自然资源、林草、煤炭产业等政策规定;
②资源储量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可持续开采;
③符合煤矿开采设计规范等要求;
④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⑤整合主体有资金实力和相应管理团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必需的投入;
⑥整合重组的保留煤矿必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整合协议,届时未签订整合协议的煤矿直接关闭退出。
(二)关于依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面
4.公示公开
“清单”公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其中,重点州、市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步公示,其余州、市由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工作须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
5.接受监督
公示期间,各有关州、市、县、区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对存在异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核查。
(三)关于关闭退出时限方面
6.直接关闭退出类的煤矿,2020年6月底前完成现场关闭;整合重组类的煤矿,未签订整合协议前不允许复工复产,被整合煤矿签订整合协议后,除设计需要利用的井筒、设施设备外,立即组织实施现场关闭工作。
(四)关于关闭退出支持政策方面
7.鼓励实施产能置换
符合条件的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继续执行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及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等产能置换有关政策;对采取集中交易形式进行交易的煤矿,其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提高20%;对产能置换中整合重组后多余的产能指标,可以参与市场化交易。
8.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到位的煤矿,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申请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省、州(市)、县(市、区)按照云政发〔2017〕7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予以配套;凡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产能置换指标。
9.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10.对直接关闭退出的合法合规煤矿给予一定的补偿
省级对直接关闭退出的合法合规煤矿产能按100元/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但参与整合重组的煤矿、列入限期开采的煤矿不予补偿。
(五)关于保障措施方面
11.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煤矿进行挂牌督战,逐矿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12.确保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按照“先整合重组、后升级改造”要求,有序释放优质产能,稳定煤炭供应。
13.抓好生态修复
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煤矿关闭后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认真落实煤矿关闭后生态修复工作。
14.做好职工安置
各级政府要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法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职工下岗问题,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及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
15.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制定有效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