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答复意见】关于政协曲靖市五届二次会议第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1-02 08:58:24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朱红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住宅小区建立老年人活动场地的提案》”已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规划引领,推动老年活动场所建设
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突出规划引导与管控,2018年原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曲靖市中心城市公共服务实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明确规定:设置市、区级老年活动设施共7处,其中市级2处,区级5处;设置街道级老年活动设施29处,街道级老年活动设施服务半径为1000米,并应设置大于3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设置社区级老年活动设施99处,社区级老年活动设施服务半径为500米,并应附设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二、强化实施,明确老年活动场所配建要求
(一)明确配建标准。2016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规定的指标要求,即: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的公租房、廉租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50㎡,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需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
(二)强化规划实施监管。项目中配建老年活动设施注重过程的监督管理,进行实时跟踪管控。一是规划条件阶段:在土地出让前提出的规划条件中,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提出老年活动设施的相关要求;二是土地出让阶段:把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让土地竞拍者明确知道需配建的老年活动设施;三是规划审批阶段:老年活动设施配套是强制性指标,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配置,才予以审批;四是规划核实阶段:项目竣工后,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图纸核实老年活动设施,若没有配建或配建不足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不动产有权证。
三、结合实际,打造老年活动场地
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可利用空闲地块合理建设老年人活动场地,对于没有空闲地块的住宅小区,应统筹合理安排小区功能用房,可利用其它功能用房打造老年人活动场地,尽量满足小区内老年人活动的需求。
四、物业组织,定期开展老年人活动
关于在物业管理中加入动员、引导小区老年人参加活动的职责,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老年人进行统计,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建议由住建部门协调处理。
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各项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