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人指控: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平某安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自己任路新社区代理主任、主任及平时积累的“恶名”、“癞名”,依靠兄弟和亲属关系,以施工牟利为目的,将被告人平某四(平某安亲弟)、潘某亮(平某安外甥)、潘某良(平某安外甥)、陈某平等人纠合组建为自己的“施工队伍”。
被告人平某安还经常和被告人金某荣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武某等人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平某安为首,以被告人平某四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被告人平某安积累的“恶名”、“癞名”和长期形成的影响力多次强揽工程,借助集团成员的力量以正常施工结算款项为由头进一步实施强迫交易,一贯采取以集体土地抵扣工程款的手段控制集体土地资源。该集团还多次采取威胁、恐吓、堵门、阻止施工等“软暴力”手段,排挤建筑工程竞争对手,对建筑开发商以各种由头实施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壮大实力。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将择期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