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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分析(二)

2019-12-16 14:59:50   来源:   
云南省玉溪县易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集体追索劳务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董某某等三十九名农民工受雇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矿业公司)从事采矿或运输,每个工人的工资每个月为2000元至5000元不等,根据劳动量多劳多得。期间,矿业公司从未向三十九名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看着矿业公司已经快无法经营面临倒闭的危险,农民工们是急在心里,却毫无办法,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虽然居住在县城,但却经常以考察矿山为由外出,行踪不定,电话经常更换或处于关机或正在通话状态。农民工们压根无法找到李某某或通过电话联系。二是到公司办公地点大门紧闭,无人值班。为了能尽快找到李某某,农民工们群策群力,各自分工,相互配合打听李某某的下落。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5月13日,农民工们终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以矿业公司的名义写了一份《欠款凭据》,内容为“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欠董某某等农民2015年2月18日以前开裂山矿采矿工时费462880元,大写肆拾陆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我保证在2016年春节前不管用什么方法或变卖资产逐渐还清”,但此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兑现承诺。2016年1月10日,农民工们再次找到李某某要求把所欠的劳务报酬462880元一次性结清,但李某某以没有钱为拒绝支付。之后李某某给农民工写了一份《欠农民工工资协议》:由矿业公司在2016年春节前把从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欠农民工的工资2135001元(包括欠农民工报酬462880元和欠本地七个小组的补偿1672121元)全部一次性付清无能为力,只能先付一部分,所欠剩余的部分,愿意把李某某自己的家庭房屋财产及公司财产抵押给三十九名农民工,其中,家庭房屋2处,房屋地址为XX易XX中路A-3、A-4号,某某柑桔基地,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裂山矿。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在协议上各自盖章按手印。协议签完后,李某某又和农民工们玩起了躲猫猫。
       2016年6月,三十九名农民工通过信访,集体到云南玉溪易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易门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批准后,指派苏志宏律师事务所苏志宏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苏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董某某等人的陈述并亲自找李某某了解情况,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向证人了解情况,又到实地查看现场。苏律师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诉讼当事人过多,需确定诉讼代表人。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起诉矿业公司。由于本案原告共有三十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本案原告共同推选3名代表人进行诉讼。2016年7月8日,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要求矿业公司支付董某某等三十九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462880元。2016年7月11日,法院对案立案。因受援人经济困难,承办律师又代其拟写并向法院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获法院批准。
       2016年8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由于矿业公司事先写有欠款凭据,所以该公司对将本案定性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并无异议。最终,双方在法院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由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前给付三十九名原告劳务报酬462820元;(二)在被告李某某不能全额履行第一条确定的给付金额时,由被告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三十九名原告劳务报酬109100元,但以补足462820元中未给付额为限;(三)扣除第一、二条的给付金额之后,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50%;剩余额由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四)被告分期给付的劳务报酬,三十九名原告个人每次应分配数额,按其劳务报酬数额在本案劳务报酬总额中所占百分比例进行确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集体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案件,而且属于信访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等多次到政府上访请求处理。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但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主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立案到执行,历时长达近两年之久,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代理人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法院同意为受援人免交诉讼费14986元,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律援助申请、收集证据、推选诉讼代理人、代写法律文书、出庭代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