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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目录及清单

2019-12-10 15:05:56   来源:   
一、行政执法主体
  1. 法定行政机关:曲靖市气象局
  2. 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4.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曲靖市气象行政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4.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 《云南省气象条例》
  8.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9.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10.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11. 《中国气象局令(1号—33号)》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
  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
1.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2.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3.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4.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5.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6.   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7.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8.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9.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10. 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11.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12.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3.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14.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15.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16.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7.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8.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19. 违反防雷工作资质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20.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21. 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22.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23.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24.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四)行政检查
  1.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2. 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
  3.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4. 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5. 对气象学会认定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7.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8.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10.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 行政确认
  1. 雷电灾害鉴定
(六)其他行政职权
  1. 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2.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七)内部审批事项: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执法监督方式
由市局党组纪检组和法规科进行监督,纪检组监督电话0874-3128067,法规科电话0874-31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