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调和油案
2019-12-04 11:17:51 来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对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调和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食用调和油予以查封。经查,据供应商某公司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大豆油和菜籽油均为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大豆油和菜籽油生产加工而成的食用油标签上标示非转基因。经某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的食用调和油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其中理化指标单项判定皆为合格,但标签不符合规定。
因当事人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的食用调和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生产分装食用调和油中的大豆油和菜籽油均为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却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食用调和油;(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货值金额的9倍罚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释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认可还存不同意见,因此当事人在转基因食品上标示非转基因字样或未标注转基因字样不属于标签瑕疵,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于转基因食品标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应显著标示,显著标示就应当在商品的标签及包装上以醒目、明确的方式标示。并且,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如果配料中有使用转基因生物加工而成的原料,那么都应该强制标注转基因,只是标识的标注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