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局执法人员现场在某食品批发经营部查见标识为“AUSTRIA Raging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的包装袋12个,并查见标示存货名称为红牛(听装)的进货票据5份。经查,该“AUSTRIA Raging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瓶身顶部标有“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红色字样、“Austrian Red Bull Vitamin Functional BEeverage Co.,Limited”黑色英文字样,该标识呈环形位于瓶身上方拉环处,该处中间部位标有两头牛的图案,图案中两头牛的头是相对的、牛尾是相反的,牛身中间为无色、其余部位为红色,图案下方标有“Raging Bull”的黑色英文字样;瓶身整体为金黄色,瓶身上标有两幅两头牛的图案,图案中两头牛的头是相对的、牛尾是相反的,牛身中间为无色、其余部位为红色,图案下方标有“AUSTRIA Raging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净含量:250毫升,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监制、Austrian Red Bull Vitamin Functional BEeverage Co. ,Limited”的字样。该奥地利红牛维生素运动饮料涉嫌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
后经发函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涉嫌存在混淆行为的产品进行协查鉴定,经协查鉴定证明:上述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AUSTRIA Raging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不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也未授权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且上述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AUSTRIA Raging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在外观、包装标识方面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产品相似相近,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购。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案件释法】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