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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 第268号提案办理意见的答复

2019-09-09 10:39:39   来源:    

李鹛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议》,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规划和建设的建议。
2016年9月15日,曲靖市政府即编制出台了《曲靖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8 年11 月28 日,配套印发了《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18〕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细化和明确,为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规范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按照《暂行办法》,在充电设施的规划管理上,将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公交等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非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交通枢纽等配建停车场等充电设施的规划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建设管理上,明确了“政府主导、重点管控、市场参与、专业化建设”的原则,成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采取“重点管控”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在《暂行办法》中,对从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资格条件以及建设项目申报、用地审批等明确了简化、便利措施。在运营管理上,主导思路为积极培育受电侧市场主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对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制,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执行电价、充换电服务费的收取上也作了规定。在保障措施上,成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监管工作,集合发改、工信、规划、科技、财政、住建、国土、交通等多部门依职责共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在监督管理上,《暂行办法》规定了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运营商的义务及相关禁止性行为。
相信通过有效推动和落实《暂行办法》,曲靖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会迎来长足发展。
二、关于住宅小区或新建住宅需配套建设充电桩的建议。  
(一)就议案中提出的“采取政府补贴政策,按适度超前原则,鼓励新建住宅和个人车库安装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事宜,《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对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 元/千瓦、交流桩200 元/千瓦进行补贴,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各补贴50%。”;对于个人安装于车库内的充电桩,因其自用属性,由使用者出资建设。
(二)就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问题,《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三)就已建成住宅小区加速改造,配置一定比例充电桩事宜,《暂行办法》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便利措施,如第三章第十一条中规定,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要求,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第十二条中规定,对于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许可。同时,在充电基础设施的电力供应方面,供电部门也明确按照用电报装“减环节、简资料、缩时限、提可靠”相关措施,保证包括充电基础设施电力需求得到快速满足,如已将高压用电报装的6个环节压缩为3个环节、将低压用电报装的4个环节压缩为2个环节;高压客户报装资料精简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物权权属证明和项目核准文件三类,低压客户报装精简为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用电地址权属证明两类;在客户平均接电时限方面,10kV高压单电源平均接电目标时限为70天、低压非居民(小微企业)平均接电目标时限为11天。
但是,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一是曲靖市存量居民小区受电设施建设年代远、装备水平低,设计和建设之初仅以满足居民家庭一般电力需求为标准,对于充电基础设施等新增负荷未能留足预备容量,如在此基础上无序增加自用或公用充电设施,势必导致现有高、低压设备不堪重负,直接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用电。二是对于小区受电设施的增容改造,涉及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充电设施使用受益人等多方关系,根据物权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小区公用设施属小区业主共有,如需改造需由小区业主共同出资完成,但从客观上看,多数小区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或未有效运作、也无大修基金储备,加之小区业主利益诉求难于统一,面临的难题和阻力也不少。三是小区内建设充电设施,涉及公共区域土地占用、线路通道走向、充电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需业主方、物业方充分协商一致方能实施。以上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多方参与、增强协同。
三、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公共充电站场的建议。
《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特别对公共充电站场的建设作了强调,如明确在公交等定点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首末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最终覆盖公共交通场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30—50公里建设一对城际快充站的原则进行配置等。总之,对于充电设施的建设,相关政策条件已趋于完备,最终还有赖于按照“政府主导、重点管控、市场参与、专业化建设”的总原则,着力培育市场和成熟业态,引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推动需求增长和需求供应。目前,在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曲靖已有沾益小河底公交场站、曲靖南片区水寨公交场站、师宗客运站、曲靖文体公园公交场站、马龙水景公园充电站、罗平五联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东部客运站、马龙信泰充电站、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宣威公司充电站等公用充电站建成投入使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已投运的有母鸡山服务区上行线、下行线,师宗服务区上行线、下行线,松山服务区上行线、下行线,雄壁服务区上行线、下行线。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