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关于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友情提示

2019-08-28 16:54:37   来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工作,特作如下提示。
    一、交纳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交纳金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交纳。计算公式:残保金年交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缴;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缴)。
    对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三、交纳期限:2019年应交纳残保金在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交纳。
    四、交纳地点: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交纳。
    五、法律责任:经财政部门责令仍未交纳的,将按应缴残保金的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