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纲要(2018—2020 年)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8〕5 号)、《曲 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 〔2017〕92 号)、《曲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曲信用办〔2019〕8 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好建立全市信用承诺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 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 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 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市场主 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具有市场监管职能、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相关科室、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科室。
(二)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
三、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 (监管)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 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 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 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 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曲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管理》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信用、 重履约,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和 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 信用中国(云南曲靖)网站中无一般、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 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上网公示。 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信 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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