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5-31 16:56:50   来源: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31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曲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内的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三)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出现未能落实抵押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四)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评估公司。
(五)为职工新开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正当理由停缴公积金累计6个月(含)以上,经多次催缴仍不整改的单位。
(六)为帮助职工获取较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调高部分申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或为已取得贷款的职工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单位。
(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公证书、票据、房屋查档证明等骗提骗贷的职工。
(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累计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不整改的职工。
(三)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挂靠无真实用工关系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四)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经催收仍逾期的职工。
(五)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及其他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职工。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职工采取以下处罚和限制措施。
(一)市场化服务的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公积金缴交的单位,5年内取消网上自主办理公积金缴交业务资格。
(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责令退回提取资金,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四) 将失信单位法人代表信息或失信职工信息报送曲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平台,同时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失信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六)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认定及管理。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过程中,发现疑似虚假资料,应及时留存原始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求证核实,确认为虚假的,按程序将骗提骗贷情况书面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启动失信黑名单管理程序。
第十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证据证明已纠正的,按程序审定后从失信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